首页 关于我们 爱心进行时 光彩项目 志愿者之家 公益长廊 政策法规 慈善桥梁
您的位置: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 政策法规 > 基金会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基金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筹集资金、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公益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基金会。

第八条 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公益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九条 对基金会会的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性用途(事业基金)、限定性用途(专项基金)以及专门用于改善基金会工作条件的捐赠。 

第十条 事业基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态。封闭式基金的设立一般为一个捐赠者(个人或机构),成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之后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额原则上应达到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非物品折合),捐赠可以一次性到帐,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原则上每年捐款额不低于 50万元。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性到帐,指定性捐赠,捐赠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十七 条专门用于改善基金会工作条件的捐赠,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基金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基金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向基金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基金会人员实施至少一次内部审计,或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开放式基金的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经捐款人同意可提取不超过 10%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或活动的执行费用及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基金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运营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签批。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
电话:010-88112989 传真:010—88112989 邮编:100142
copyright 1997-2011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版权所有 All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800421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