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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光彩救助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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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光彩救助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规范开展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光彩救助行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设立

1.        本项目设立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公益救助活动,保障非公企业务工人员中的部分民事、刑事案件被害人(以下简称救助对象)参与诉讼的基本权利,帮助救助对象恢复正常生活,引导诉讼参与人知法守法,维护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

2.        本项目的任务是为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经济救助,以及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以维持其诉讼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其参与诉讼提供保障,并尽力帮助其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3.        为实现本项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会成立光彩救助行动联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评审委员会),在基金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救助项目。联合评审委员会的决议由基金会代章。

4.        联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综合考量案件的地域、司法管辖等因素,由基金会、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派出的人员、外聘专业人员、媒体等共同构成。

5.        联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个案救助方案,决定其他与救助资金相关的事务,指导、监督救助活动的具体执行等。

6.        本项目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项目办公室),由基金会及工作人员组成,在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受理和审查救助申请、发放救助资金、执行追偿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和提供心理帮助等工作。项目办公室与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等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本项目的落实。

7.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财务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救助对象

8.        本项目的救助对象,是在本项目确定的救助区域内受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经济犯罪,以及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侵害,而被告人没有能力或尚未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导致本人或其扶养的近亲属全部或部分不能支付所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或医疗费用,或存在行使诉讼权利困难、精神损害等其他需要帮助的情形,需要本项目给予救助的非公企业务工人员。

9.        救助对象已经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救济、补偿等费用的,本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救助,但特殊困难的除外。

10.    救助对象因伤亡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及获得救助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办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1.    救助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可不予救助:
    1)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2)不符合救助条件而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严重违法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4)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的。

三、救助内容

12.    本项目提供的救助费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诉讼进行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3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诉讼期间内需要二次以上救助的,视情况由联合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13.    以上各项救助费用不超出判决确定的赔偿金的总额,合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14.    对行使诉讼权利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本项目可派出或代为聘请法律援助律师等人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5.    对因相关犯罪行为侵害而出现心理问题、影响到诉讼进行或正常生活、工作的,本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心理帮助。

四、救助申请

16.    承担办案工作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或诉讼代理人发现刑事案件被害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告知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

17.    救助申请应由司法机关向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代为提出。

18.    提出救助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件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医疗费、应得的工资数额、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19.    基金会接到救助申请后进行初查,提出初步意见。

五、审查核准

20.    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当联系办案人员了解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审查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项目联合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情况说明。

21.    审查救助申请,重点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1)案件的性质、具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果;

2)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赔偿能力;

3)被害人有无引起犯罪发生或扩大犯罪后果的行为;

4)医疗费等已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5)被害人有无将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的情况;

6)其他与救助有关的情况。

22.    对于要求提供诉讼代理人或心理咨询服务的,应即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建议。

23.    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司法机构代为申请的救助进行审议后,做出是否给予救助、给予何种救助、救助款数额等决定。

六、签订救助协议

24.   评审通过救助的,代为申请人可就救助有关事项征询申请人意见,如无异议,由基金会正式告知被害人救助内容。

25.    申请人填写《被害人救助申请核准表》,代为申请人可指导救助对象本人填写并签名,本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代为申请人代为填写,本人签名或捺手指印。

26.   决定发放救助款的,基金会与申请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应约定以下内容:

1)申请人获得被告人依判决给付的赔偿金后应当偿还所领取的救助款;

2)对审判机关生效裁判及法律文书无异议;

3)在参与相关诉讼过程中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4)对受损害事实及自身生产生活困难事项的申请客观、真实;

5)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救助并不替代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确定的相对人的赔偿责任,在救助额度内,基金会对继续追缴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27.   签订救助协议过程由代为申请机关、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共同见证,可由相关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给予申请人必要的法律指导。

七、救助款的发放及追偿、核销

28.    救助款按照基金会规定的流程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将救助款拨付给代为申请机构负责发放。

29.    本项目对核准发放的救助款建立追偿机制,出现应予追偿的情形时及时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的救助款应及时入账。具体追偿工作由代为申请机构负责。

30.    对于判决生效后未实际获得必要赔偿金、难以归还所借(预收)救助费的,本项目经审核组确认后,对借出(预付)的救助费予以核销。

31.    救助款发放后,确因客观原由无法追偿的,由代为申请机构提出申请,经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核销。同意核销的款项视同捐赠。

32.    救助款项核销后,可依据救助对象申请,经联合评审委员会决定,对依然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次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上一年度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支付。特殊情况,由联合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八、项目管理和审计

33.    救助申请及附件、核准表格文件、会议纪要、《救助协议》、签收材料形成卷宗,作为救助款支出凭据存档备查。

34.    本项目严格遵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执行,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35.    审计工作可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或本项目联合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36.    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工作计划和救助款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九、附则

37.    本办法经基金会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38.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项目联合评审委员会。

39.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试行。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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